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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标准的函

时间:2026-08-25   访问量:1051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标准的函


陕发改价格函〔2026〕1015号

省卫生健康委:

       你委《关于商请调整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标准的函》(陕卫疾控函〔2026〕40号)和《关于重新报送非免疫规划疫苗储运成本测算结果的函》(陕卫疾控函〔2026〕394号)收悉。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要求,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26〕1号)规定,结合成本测算情况,现就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费标准为每支10元。

由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后,再分发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送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重复收费。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征收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二、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属于中央立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应按收费单位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同时,应按规定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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